2022临沂费县面向社会招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30人公告
为加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18〕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聘范围和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热爱社区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费县户籍或费县生源;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5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6.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学位;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4)受党政纪处分仍在影响期的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尚未撤销的;
(6)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考聘计划
计划公开考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30名,其中费城街道29人,探沂镇1人。
三、资格审查与报名
本次考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
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6月4日9:00—6月7日16:00。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考聘公告,登陆费县人民政府网站(www.feixian.gov.cn/),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须在报名时上传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K)。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应聘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负责初审和解释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并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咨询电话附后。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要及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登陆报名网站打印《2022年费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报名登记表》、《2022年费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诚信承诺书》。
2.网上初审
网上初审及报名查询时间:2022年6月4日9:00-6月8日16:00。
对报名人员逐一进行网上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年龄、学历以及是否存在有影响报名情形的事项等情况。报名资格一经审查通过,不能更改。资格审查贯穿考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考范围和条件的,随时取消资格。
报考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考聘人数2倍的,按比例相应核减考聘计划。
3.打印准考证
6月9日9:00-12日8:30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四、加分细则
对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笔试成绩加3分;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笔试成绩加5分。以上条件同时满足的,按最高分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笔试成绩不超过100分。
具有笔试成绩加分资格的考生,请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8:30-12:00、14:30-18:00),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市场管理科现场认定,地址:费县胜利路6号,县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
五、考试
1.笔试
笔试时间:6月12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时需提前填好《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并上交给监考老师。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社会工作知识、写作等,总分100分。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为保证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考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2.面试资格审查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考聘岗位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程序。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名单在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进入面试审查范围的人员需要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2年费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报名登记表》、《2022年费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诚信承诺书》(报名网站打印);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不在费县的需提供生源地证明;
(3)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
(4)《笔试准考证》;
(5)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http://www.chsi.com.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教育部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http://www.cdgdc.edu.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打印);
(6)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
(7)在职人员应聘的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
(8)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或提供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应聘人员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面试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在费县人民政府网站(www.feixian.gov.cn)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参加面试,未能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100分。面试全场结束后,当场宣布面试成绩。
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在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考察
1.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如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优先进入考察、体检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到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现任职单位、学校、居住地村(居)委,就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资格进行复审。
2.体检。通过考察的人员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参加体检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集合,集体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个人承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对因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等因素造成岗位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公示、选岗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选择任职社区。考察和公示期间被反映的问题,经认定影响聘用的,取消该人选资格。被聘用人员服从相应考聘单位的工作安排。
八、薪酬待遇及管理
1.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供职的镇(街道)负责。
2.聘用人员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享受国家公务人员待遇。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与供职的镇(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对违反管理规定、长期请假不到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个人要求解除合同,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的人员,经聘用单位研究可解除劳动关系。
3.聘用人员工资薪酬标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鲁民〔2018〕109号)有关要求执行。
4.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供职的镇(街道)提供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等服务。
5.成绩有效期。本次考聘考试成绩有效期为6个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社区专职工作者出现空缺,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从本岗位进入考察人员中,按本次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九、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工作,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聘期间要及时了解费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最新信息,并保持所留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3.在组织考聘的整个过程中,请应聘人员认真阅读《考试疫情防控注意事项》(见附件1),自觉严格遵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防疫措施,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
4.本次考聘不指定考试辅导材料,不授权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所有信息以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内容为准。
5.未尽事宜由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民政局、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539-2110263,县民政局:0539-2110507
附件: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
费 县 民 政 局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原标题:2022年费县面向社会公开考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简章
文章来源:http://www.feixian.gov.cn/info/1005/1345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