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社会招警考试行测知识备考:定义判断的提升也离不开常识积累
【例】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定义,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是( )。A. 周某40岁就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为尽快得到遗产而买凶杀害了周某
B. 甲乙两兄弟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甲气急之下举刀杀乙,乙失手将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 刘某为与郑某争夺财产而欲杀害郑某,但未遂
D. 张丁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虐待其父,并将其父亲打成残废
【中公解析】答案为B。继承权的丧失定义给出了四种具体情况,我们只要逐一判断选项所属分类即可。A项周某被儿子买凶杀害,属于第一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项乍一看好像属于第二类“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甲被乙杀死,但乙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且是失手,并非“故意杀害”,因此B项并不属于第二类;C项刘某为争夺财产杀害郑某未遂,有同学可能说没杀成,应该不属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不过量刑上会从轻处罚,当然C项未指明所争夺财产书否为遗产,但基于命题考虑,姑且按遗产理解,否则会对题目的科学性产生影响;D项明显属于第三类,虐待被继承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这个题目,我们可以发现,有时候单纯根据题干中对定义的描述,要想快速确定答案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些定义有一个提前的学习,那么我们的理解速度和判读准确率都会有大幅提升。因此,大家要想在定义判断领域有所突破,相关常识的积累一定早提早行动起来,如果自己没有头绪,那就快快来到中公教育,这里一定有你想要的资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