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省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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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四个方面要件:行为客体、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①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④侵犯公私财产行为,同类客体是合法的公私财产权利;
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类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总是以客观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以及特定条件。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单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受处罚。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况: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在两种情况下视为丧失:其一,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其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因此,其责任能力是减弱甚至丧失。对其处罚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饮酒后会出现麻痹神经、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醉酒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不履行职责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代表本单位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由故意构成。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需要同时具备两种因素:
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过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二是过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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