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省考公安专业知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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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1)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2)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
罚款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属于人身罚、自由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拘留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时,行政拘留可以超过十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是指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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